
“将择日……实名举报”,艺人鞠婧祎与其经纪公司丝芭传媒的合约纠纷好不热闹,12月18日,丝芭传媒发布“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”,最后一次要求对方立刻收手、停止侵权,并表示该公司将就鞠婧祎及其关联人“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行为,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,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”。
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,闹到吃瓜群众群起围观并不少见,双方在寻求诉讼解决的同时,也大可以在舆论场上各说各的理。但一家经纪公司郑重其事的“最后告知”,却似乎将本来再怎么撕扯不清、但依然属于民事纠纷的一段娱乐圈公案,人为提拉成了一桩疑似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,这可不是只要对方收手就能私下了结的。
哪怕再是什么丝芭传媒,也不能总是口无遮拦地在口水仗里撕巴。
“涉嫌严重经济犯罪”,虽然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罪名指向,却已经是很严重的指控。在现行刑法中,经济犯罪类型的涵盖范围相当广泛,包括危害税收征管、扰乱市场秩序、金融诈骗等诸多具体罪名,但具体到演艺经纪场景,最大可能指向危害税收征管。
但无论如何,在一份语焉不详的公开声明中,突然祭出“严重经济犯罪”的指控,不仅对纠纷另一方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措辞,而且对己方来说同样有“挖坑”的危险。
不管声明所言涉嫌的“严重经济犯罪”是否存在、会否被最终认定,以手握大杀器为要挟,迫使对方收手、停止所谓侵权,都是极不恰当的做法。假设确如声明所指,对方因忌惮相关证据而选择了闭嘴,自称“长期以来掌握大量事实”的经纪公司是转头继续为其隐瞒涉嫌“严重经济犯罪”,还是选择“择日举报”?
刑诉法第110条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。经纪公司自称“长期以来掌握大量”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,不仅不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,还疑似“留一手”作为私下勾兑甚至包庇的资本,涉事公司又该如何评估自身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?毕竟刑法也明确规定,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、包庇罪,如果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经纪公司以所谓“涉嫌严重经济犯罪”相威胁,可能就是想在舆论场的口舌之争中拉抬一些气势,而一波三折、互相指责都是民事纠纷过程中再正常不过的情况。但一旦涉及刑事犯罪,就不能再是私下可以勾兑、和解的范畴,需要办案机构及时收集案件线索,介入调查,如果涉及税务征管类型案件,办案机关也有义务根据网络线索开展进一步核查。
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纠纷,既然已经互相提起民事诉讼,就应该把精力放到庭上诉讼中去,只是三番五次在舆论场撕巴,有时候难免顾头不顾腚。如果真有所谓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问题,知情者就应当履行公民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,而不能把法律当成打口水仗的利器,利用一阵达成目的后不了了之,这对法律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。




